公寓大樓屋頂出租給能源商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評估-一條龍太陽能投資設計規畫 光電統包工程

公寓大樓屋頂出租給能源商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評估-一條龍太陽能投資設計規畫 光電統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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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該案為公寓大樓案件評估要出租屋頂裝設太陽能案件

2.      此公寓大樓並未成立管理委員會,需依「民法第 820 條」相關規定辦理,才能合法申請於頂樓上方架設太陽能光電遮陽棚

3.      該建物頂樓屋突位於建物中間位置,且有一定之高度,會造成北面頂樓區域有嚴重遮陰狀況,不適合裝設太陽能板

4.      建物頂樓南面空間,可設置太陽能容量僅約20kw,與一般透天厝屋頂出租案件相比該案工程造價高於透天厝屋頂,投資回收年限拉長至10年以上

原因:

a.       搭設太陽能棚架及從頂樓拉現址樓下時,施工時須使用更大台之吊車,需要拉線之距離也較高,管線等線材成本高,整體施工費用高於一般透天厝案件

b.      無管委會之公寓大樓須有一定人數之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並提供相關同意文件

c.       頂樓空間屬於開放之區域,出入住戶眾多,設置於頂樓之光電系統無法有效確保不遭出入人員之破壞,也可能求償無門.

5.      綜上,由於該案可設置容量小,整體光電系統造價成本高,及不意維護等問題,拉長投資回收年限,已詢問過公司配合之投資人無意願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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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屋頂要加裝光電板,必須受公寓大廈規約限制,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才得已設置。

公寓大廈屋頂裝設太陽能板由於產權較為複雜,需經過一定比例的所有權人同意才能設置,以下就比例人數簡單說明:

.已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31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決議同意,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比例2/3以上出席,出席3/4以上同意。

32條:依第3 條未獲致決議,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以及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1/5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

33條: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4條,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注意有無使用到「約定專用部分」。【註:屋頂不得約定專用】

 

.未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2/3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30人之公寓,屋頂面積300坪為例

1.      需要經15人以上(16)之同意(共有人過半數)

2.      同意人之持分合計要超過150坪以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3.      如果同意人持分超過200坪以上,則不須15人以上之同意(應有部分合計逾 2/3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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