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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市雲林縣太陽能電廠/特定工廠太陽能屋頂 兼職業務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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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雲林縣太陽能電廠 / 特定工廠太陽能屋頂 兼職業務開發 新竹縣市雲林縣太陽能電廠 / 特定工廠太陽能屋頂 兼職業務開發 苗栗縣雲林縣太陽能電廠 / 特定工廠太陽能屋頂 兼職業務開發 台中市雲林縣太陽能電廠 / 特定工廠太陽能屋頂 兼職業務開發 彰化縣市雲林縣太陽能電廠 / 特定工廠太陽能屋頂 兼職業務開發 南投縣雲林縣太陽能電廠 / 特定工廠太陽能屋頂 兼職業務開發 雲林縣太陽能電廠 / 特定工廠太陽能屋頂 兼職業務開發 嘉義縣市雲林縣太陽能電廠 / 特定工廠太陽能屋頂 兼職業務開發 台南市雲林縣太陽能電廠 / 特定工廠太陽能屋頂 兼職業務開發 高雄市雲林縣太陽能電廠 / 特定工廠太陽能屋頂 兼職業務開發   電洽 : 領航 / 昕陽太陽能 周小姐 0980505868   1.     協助公司推廣太陽能系統業務 2.        對業務開發工作有高度興趣 , 具強烈企圖心 , 且善於人際溝通協調及業務談判技巧 3.        有開發能力或人脈管道進行太陽能電廠潛在客戶之開發 , 如合法工廠、倉庫、畜牧場、菇寮、農舍 …. 等大面積屋頂 , 並促成屋主同意出租屋頂或投資設置太陽能 . 4.        具備跟客戶提案能力 , 洽談 ” 屋頂租賃 ” 或 ” 屋主自建 ” 合約簽訂 , 需協助案件執行過程中障礙排除及客戶端問題解決 5.        具備工廠開發、農業設施開發 , 牧場開發 , 房屋土地開發仲介 , 等業務背景尤佳 6.        須具備太陽能開發實務際經驗 , 公司提供相關後勤支援 ( 太陽能技術或行政法規 ) 7.        時間地點皆彈性 , 可於各縣市原地兼職開發業務,無需進辦公室 . 8.        採高額開發成案獎金 - 依實際成交案件大小計算酬庸     1. 需具備太陽能電力系統業務開發經驗。   2. 須具備能獨立完成客戶拜訪 , 業務洽談之能力,熟悉太陽能站建置 / 投資相關知識。   3. 能初步完成太陽能電案場現勘及協助公司完成案件合約締結。   4. 具備企劃簡報提案能力。   5. 主動積極、具陌生拜訪能力、業務談判技巧。   ( 歡迎代書 / 土地

特定工廠屋頂投資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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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屋頂投資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實際案例 --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216501.html   特定工廠納管輔導金 / 營運管理金 收取方式: 申請人應於納管申請時依規定繳交納管輔導金,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函轉繳交 營運管理金 , 計算方式 依 廠地面積 計算, 300m 2 以內應繳納 2 萬元 ; 超過 300m 2 者,每增加 100 m 2 ,加收 5,000 元,最高繳納金額 10 萬元。 該案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土地面積為 : 1768 平方公尺 , 每年所需繳交之費用為 :20,000+75,000=95,000 元 20 年需繳交總費用為 :1,900,000 元 特定工廠土地變更回饋金收取方式: * 土地面積 * 土地公告現值 *50%=1768 平方公尺 *2800 元 *50%=2,475,200 元 特定工廠納管輔導金 / 營運管理金 + 土地變更回饋金合計 :4,375,200   壹. 屋頂自行投資分析 該案計畫於自有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屋頂上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 ( 自行出資投資 ) a.        設備投資成本為 :3,452,180 元 b.       平均每年賣電收入為 :481,998 元 c.        20 年賣電收入合計為 :9,639,963 元 , 扣除初期設備成本 + 保險支出 + 零件更換費用等支出 ,20 年淨收入約為 5,393,783 ** 該案日後走土地變更程序完成工廠合法化登記 , 太陽能設備投資產生之額外收益 , 足以完全支付 " 納管輔導金 / 營運管理金 + 土地變更回饋金 " 之所有費用 , 有效降低農地工廠最後變更為合法登記工廠之費用支出 ( 上述分析不含廠商委請顧問公司所需之顧問費用 + 請領建照 / 使用執照 / 建物修整改建之費用 ) 貳. 屋頂出租分析 特定工廠 廠商不想自行投資 , 僅希望透過屋頂出租減少每年 納管輔導金 / 營運管理金支出 a.     暫不執行用地變更申請 以該案來說每年租金收入約為 :56,706 b.    已確定執行用地變更申請 以該案來說每年租金收入約為 :963,996

都市計畫內特定工廠土地合法化-變更原則摘要 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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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特定工廠土地合法化 - 變更原則摘要 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內政部已於 111 年 4 月 13 日公告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重點摘要如下 : 適用對象: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都市土地。 申請範圍:土地面積以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為原則, 必要時得使用範圍外毗鄰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公共設施 。 土地應臨接寬度至少達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且該道路連接計畫道路,以符合特定工廠專用區所衍生之交通及防救災需求。 臨接之道路寬度不足八公尺者,需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 回饋方式: 至少劃設申請變更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捐贈 為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 ( 鎮、市 ) 有,並自行負擔開發費用及管理維護; 其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特定工廠專用區 。 申請變更範圍 除與毗鄰供工業使用之土地交界鄰接區域外 , 應設置隔離綠帶、設施或退縮建築,其隔離或退縮距離應達一點五公尺以上。 扣除留設第一款公共設施用地之可建築基地 最大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一百八十 。 限制:特定工廠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以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為限。 申請人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得少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特定工廠地目變更申請用地計畫 有關隔離綠帶與屋頂型太陽能發電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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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地目變更申請用地計畫 有關隔離綠帶與屋頂型太陽能發電規劃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213492.html   A. 申請人得使用毗連土地 1.5 公尺範圍內土地規劃為隔離綠帶納入申請範圍,且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B. 若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考量已非作農業使用,於相鄰處得免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C. 隔離綠帶或設施上既有不符規定建築物,申請人得於使用執照前一次性拆除。 D. 特定工廠應以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內土地規 劃,不適用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 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E. 建築線認定 : 現況道路具供公眾通行性質且已達二十年以上,得向當地區公所申請「現有巷道」之認定後,申請建築線指示圖。 ** 特定工廠屋頂型太陽能設置規定不得低於建築物屋頂層水平投影面積 50% 。申請人得於建蔽率 70% 之原則下,規劃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面積。   領航 / 昕陽太陽能 特登工廠裝設太陽光電系統配合專案 歡迎洽詢 // 案件配合 周小姐 0980505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