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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須有強制義務於建物屋頂裝設太陽能光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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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須有強制義務於建物屋頂裝設太陽能光電設施 特定工廠 ( 農地工廠 / 臨時工廠 ) 登記申請 — 將修法申請建築須有 ” 強制義務 ” 於建物屋頂裝設 50% 以上之太陽能光電設施   資料整理 : 領航 / 昕陽太陽能 周小姐 0980505868 ( 特登工廠結合太陽能發電系統設計規劃 / 屋頂承租問題免費諮詢 ) http://www.pvesco168.com.tw   提出用地計畫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位於非都市土地內,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項低污染認定基準且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 二、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後,未有因污染情事,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其停工或停業者;或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其停工或停業,經改善完成,核准復工超過一年以上者。 第三條 申請用地計畫之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申請面積以原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為原則,必要時得使用範圍外毗連土地作為隔離綠帶,並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申請總面積不得超過二公頃。 二、 應以特定工廠登記、或增加、變更為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為限。 三、 土地使用計畫建蔽率及容積率應符合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 四、 申請範圍土地於鄰接農業用地應依據農業主管機關規定規劃不少於申請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申請人於規劃前項第四款隔離綠帶或設施時,相鄰之農業用地仍供農作使用者,於相緊臨處應優先配置一點五公尺之隔離綠帶;如相鄰之農業用地已為其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得免留設一點五公尺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但須相鄰二特定工廠同時個別提出用地計畫之申請。

特登工廠 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系統規劃/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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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登工廠 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系統規劃 / 承租 強制義務 • 引導所有特登業者於合法化過程,均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善盡環保與綠能的義務。 設置規劃 • 太陽光電之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至少 50 %但不超過廠地面積之 70% ,或由系統業者出具無法設置之書面意見 ( 切結書 ) 。 2年時程 • 尚未取得特登者:工廠改善計畫核定起 2 年內完成設置   應於工廠改善計畫核定起 2 年內完成設置,否則將無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 已取得特登者:變更登記日起 2 年內完成設置 ( 附加負擔 )   為配合政府綠能政策,已取得特登者,將另請各地方政府發函通知轄區內業   者,配合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     應於變更登記日起 2 年內完成,否則將無法取得用地計畫核定。   電洽 : 領航 / 昕陽太陽能 周小姐 0980505868

彰化縣輔導特定工廠登記 Q&A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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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輔導特定工廠登記 Q&A 問答集 【一般未登記工廠篇】 Q1. 105 年 5 月 20 日以後新增違章工廠如何處理 ? A1.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 105 年 5 月 20 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Q2. 申請納管後,土地有無限制移轉 ? A2.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9 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 ….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業者在取得特定工廠之後,都不得移轉土地,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才能 移轉。如移轉會被廢止特定工廠登記。 Q3. 倉庫是否得以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 A3.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 條規定,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獨立單一倉庫無法申請納管。若倉庫屬 105 年 5 月 19 日前建造並屬工廠附屬 設施可以併同工廠一起申請納管。提醒業者納管管理金和營運管理金是依 廠地面積來計算,並每年繳交至取得用地及建物合法為止,業者需自我考 量。 Q4. 若 A 廠為合法工廠、 B 廠為農地違規工廠,應如何處理 ? A4.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若 B 廠屬 105 年 5 月 19 日以前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於施行日 109 年 3 月 20 日起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納管申請。 Q5. 105 年 5 月 19 日以前租的土地可否辦理特定工廠登記 ? A5.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8 條第 6 款規定,「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若建築物或廠地屬公有者,檢附申請人與國有地 管理機關訂定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 可以的。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時一併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Q6. 105 年 5 月 19 日以前承租已從事物品製造工廠, 106 年價購該土地後仍持續 經營者,可否申請 ? A6.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 條規定,符合申請納管的條件有一、 105 年 5 月 19 日以前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二、屬低污染事業。三、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四、非屬經濟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